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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4252487/2020-00007 信息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 通知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 2020-02-28 09:38
文号: 无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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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有效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内设机构

信息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2-28 09:38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内设机构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起草科技创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组织管理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

(四)编制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基础研究、前瞻原创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产业变革技术等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应用示范。

(五)拟订基础设施与条件保障等基地平台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科技社会组织相关管理工作。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统筹开放共享。联系驻连中央部属、省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监督实施。承担市新材料产业发展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

(九)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指导服务协调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促进高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高新区编制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各类科技园区和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

(十)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措施。

(十二)拟订我市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政府间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协调推进跨国(境)技术转移工作,指导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

(十三)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重点外国专家、团队吸引集聚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外国人才、人员工作许可等事项。

(十四)负责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推荐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功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对一般性出国(境)培训项目和其他培训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审核,由各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安排。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科技创新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措施。

第四条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拟订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并协调实施和开展评估,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布局优化;组织开展技术预测,承担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相关工作;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牵头负责科技统计相关工作;承担重大调研任务。承担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协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统筹管理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制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牵头拟定各专项年度计划;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负责本级科技部门经费预决算工作;负责科技对口支援工作;协调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推荐工作,落实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监督评估处。组织起草与科技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推进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拟订全市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市软科学研究计划;指导全市科学普及工作;提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相关人才计划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四)科研机构处(行政审批处)。统筹科技创新基地布局,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能力建设计划;指导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工作,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关工作;负责研发型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外国人来我市工作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承担实验动物、科研技术装备管理工作;联系驻我市的中央部属、省属科研院所的有关工作。

(五)高新技术处。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指导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组织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众创社区、科技产业园创建及众创空间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等项目,培育企业创新梯队;推动科技创新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承担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相关工作。承担市新材料产业发展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处。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研发计划(现代农业)等涉农科技计划,推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组织实施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工作,指导农业科技创新载体、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推动农业科技特色产业培育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建设、农村科技服务平台发展等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科技帮扶工作,推动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点研发(社会发展)计划;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推动绿色技术创新,组织实施资源环境、人口健康、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以及其他社会事业领域的科技工作;拟订市级基础研究规划和政策措施,落实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七)科技成果与区域创新处。拟订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技术创新、科技知识产权创造政策措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计划;负责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外国专家奖励组织推荐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等管理工作,拟订科技成果登记、评价、奖励、保密、推广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社团、科技行业协会等相关管理工作;承担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区域创新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负责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区)、创新型乡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等工作;承担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指导高新区编制建设规划,承担高新区绩效评价工作;拟订推进产学研结合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负责我市与国内重点科教单位战略合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负责区域科技合作,组织开展全市产学研合作成果洽谈等国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承担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外国专家与对外合作处。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的规划、政策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重点外国专家吸引集聚机制和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项目;承担外国人来我市工作、外国高端人才资质管理和服务保障。拟订国际科技合作、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和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承办全市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有关团组、人员出国(境)有关事项;承办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有关事项,负责对外科技宣传工作;指导国际合作基地和外资研发机构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