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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行为
未取得奖励前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连云港市科技局及各县区科技局
2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行为
未取得奖励和荣誉称号前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改革和发展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
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行为
造成危害后果前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1.《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4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行为
1.《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5
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1.《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予以处罚:(四)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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