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监督局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行政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违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局机关党委负责。
第三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投诉举报违法行政行为。
第六条 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举报人的情况。
第七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时,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八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第九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符合受理范围的,填写投诉情况登记表,经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第十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应在30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查实后,对责任人按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星期内向投诉举报人回复。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知其他投诉渠道。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东盐河路17号A座。投诉处室:市科技局412室机关党委。市科技局四楼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0518-85801068;举报邮箱:251822113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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