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科计〔2020〕17号
各区科技局、徐圩新区科技局、高新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已经我局研究、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需求征集及指南发布
(一)需求征集及方案编制。市科技局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以下简称“主管处室”)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通过深入调研,听取企业、高校院所、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技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等各方意见建议,分析、凝炼年度计划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支持方式(立项直接资助、后补助、指导性)及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形成专项计划年度安排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发展规划与资源配置处(以下简称“发展处”)汇总。发展处汇总形成年度计划与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会商市财政局。探索项目科学遴选方式,将各类赛事、产学研对接、项目路演等活动中专家与投融资机构推荐项目、行业协会及技术创新联盟推荐项目等,列入重点项目储备库,给予优先支持。不安排财政经费支持的指导性计划项目,重点引导面上科技创新,应从严控制数量,参照本规程进行管理。定向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适当简化程序,由主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实施。
(二)集体审议及指南发布。与市财政局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年度计划及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审议通过后,发展处将方案报备市财政局并转发各主管处室; 由各主管处室编制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会发展处、政策法规与监督评估处(以下简称“法规处”)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发,联合市财政局发布。项目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应不少于50天。
二、项目受理、评审与立项
(一)申报与受理。项目申报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采取网上在线申报和纸质书面申报相结合方式。申报单位通过“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网上项目申报,在线填写“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和“项目申报书”,上传附件和佐证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在线审查通过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审查,签署项目推荐意见,线上线下向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情报所”)提交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并提供加盖公章的项目汇总表。
情报所作为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负责对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实行集中统一受理,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法规处会同情报所开展信用审查,原则上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形式审查未通过不予受理的项目要与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登记汇总,汇总表报发展处,同时交机关纪委备案;发展处将汇总表分类后转局各主管处室。
形式审查内容主要如下: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项目是否符合计划定位、项目指南范围和申报通知要求;
3.同一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是否将研发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同时申报多个计划;
4.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不良信用;
5.其它根据各类计划要求需审查的内容。
(二)评审。采取网上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由情报所组织实施,局机关纪委全程监督,并请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嵌入式监管。市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进行会议评审(答辩),根据需要可增加可行性论证、知识产权评议等程序。其它项目,原则上采取网上评审方式。
评审方案制定与审议。各类计划项目评审方案由各主管处室制定,会发展处、法规处、情报所后;经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各主管处室负责汇报,发展处、法规处、情报所、局机关纪委列席会议。评审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受理与形式审查情况、评审方式(项目分组、专家遴选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等)、经费预算安排与拟立项项目数、评审工作经费预算与时间进度等。评审(咨询)专家每组5-7人,由主管处室、情报所、机关纪委联合从市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以市外专家为主,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和轮换制度。评审专家一般不得连续3年以上参加同一类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工作,每年轮换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特殊情况下,需要从市科技咨询专家库外聘请的专家,由主管处室负责审核和提供专家信息,发展处会情报所及时入库。
评审标准和方式。各主管处室按照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定位和立项要求,从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方面确定具体评审标准。同一轮次评审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避免结果出现歧义。专家评审主要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打分相结合的方式,定性评价一般分为推荐(A)、备选(B)、慎重考虑(C)、不推荐(D)四档。在项目申报和评审中,综合考虑负责人和团队实际能力以及项目要求,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项目评审监督。强化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引导评审专家加强学术自律,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实行诚信承诺制度,专家在评审前须签署诚信承诺书。主管处室、情报所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等有关纪律规定,对项目评审资料、评审信息及评审结果严格保密,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及时对专家评审质量、工作态度和履行责任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将有失信行为的专家名单报送法规处汇总。局机关纪委、法规处应加强对专家遴选和使用、评审专家履职尽责、评审工作纪律规定执行、信用评估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1.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财政资助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1)确定评审方案。主管处室根据形式审查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参加会议评审(答辩)项目及评审方案。
(2)组织评审。一般项目由情报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机关纪委参与监督;情报所负责跟踪专家评审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点项目由情报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答辩)会,局相关分管领导、主管处室、机关纪委列席评审(答辩)会,邀请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参会。
(3)考察与审定。主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按拟立项数130%比例确定进入考察环节的项目,并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主要核实申报单位基础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性,由各主管处室自主确定具体内容和考察方式。考察结束后,主管处室应形成考察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发展处汇总形成拟立项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党组(扩大)会审定。
2.定向组织项目
主管处室根据科技创新需求和工作实际,在调研会商和意向单位书面申请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拟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项目的书面建议,会发展处、法规处并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组织。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项目主要包括:
(1)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组织的重大创新或平台项目以及重要决策咨询项目;
(2)探索开展产业技术创新、体制机制等改革试点,研究提出的重点项目;
(3)加强科技安全风险防控,研究提出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设施布局项目;
(4)机动经费安排的科技创新和对口支援项目等。
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组织的项目,由主管处室在与有关部门、地方或单位会商,指导项目方案设计并完成评审基础上,研究提出拟立项项目和经费安排建议,并报局长办公会、局党组(扩大)会审定。审定后的项目纳入相应专项计划管理,由主管处室负责合同签订、实施管理等工作。
立项审议原则。项目立项须经局长办公会、局党组(扩大)会审定。主管处室应按照定性评价意见为主、定量打分为辅的方式对项目评审结果统计汇总,结合考察情况提出拟立项项目;原则上超过一半专家定性意见为“不推荐(D)”的项目不得推荐立项;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意见为“推荐(A)”但主管处室未推荐立项,或三分之一以上专家意见为“不推荐(D)”但主管处室仍推荐立项的项目,各主管处室或分管领导须说明原由。与会局领导班子成员实行票决,得票超过半数方可推荐立项,局长办公会时可酌情增加相关处室负责人投票。
(三)意见编制。主管处室根据局党组(扩大)会研究决定的拟立项项目及专项计划预算提出经费安排建议,会发展处、法规处,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发展处。发展处汇总后提出计划编制与资金安排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并会商市财政局后,提交局党组(扩大)会审定。
(四)项目公示。局党组(扩大)会审定的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涉及科技保密、引进外国人才等不适合公示的不予公示。项目公示期间对项目有异议的,由机关纪委会主管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有重大争议的项目,由机关纪委、法规处会同情报所组织调查、召集专家复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提交局党组(扩大)会审议,异议处理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评审结果及意见反馈。项目评审结果及意见实行依申请反馈,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公示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反馈项目评审结果及意见,主管处室负责予以反馈,反馈后对专家评审意见等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一般不予受理。对于非主管部门、非项目申报单位或非项目负责人提出反馈申请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处理。
(六)文件下达。主管处室负责拟定下达项目和经费的文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七)合同签订。主管处室原则上应在计划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科技项目合同(一式六份)审核与签订工作。获得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填写项目合同书,经主管部门、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审查合格后打印一式六份,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项目合同主要内容或主要指标无正当理由与项目申报书出入较大且拒不调整的,由主管处室提出书面意见会发展处、法规处,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取消其立项资格。合同由主管处室(1份)、发展处(1份)、主管部门(1份)、项目承担单位(3份)各自归档保存。
三、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一)实施管理。采取网络化管理为主,由市科技局各主管处室指派专人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给予管理平台单独管理账号与权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指导、帮助项目承担单位解决问题;要根据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等新政策要求,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做好经费调剂变更备案、经费决算与审计等项目管理工作。
(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推动从过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转变。实施期三年以内的项目(含三年期),一般不做中期检查,每年度以掌握项目执行情况为主,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填写《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每年度,各主管处室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调查结果,对执行不力的项目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强制终止等处理意见,下达相应通知。有分年度拨款的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在执行期内开展一次实地检查,由主管处室组织或委托情报所组织,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信用记录、项目验收、绩效评估以及今后项目立项参考的重要依据。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时,各项目主管部门须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报告,填报《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实转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主管处室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作出相应处理措施,相关材料报发展处备案。
1.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
2.项目目标任务发生重大调整;
3.项目自筹经费出现严重短缺;
4.项目承担单位面临停产、停业、倒闭、并购重组;
5.其他可能造成项目无法进行的情况发生。
(三)项目清理。发展处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项目清理,编制“市科技计划结转项目清单”,发至各主管处室、各项目主管部门。
市科技局各主管处室、各项目主管部门对正常结转项目应加强跟踪、推进;对合同到期项目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申请验收(结题)。
四、项目验收(结题)管理
凡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项目,在合同到期后,均应申请验收(结题)。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通知、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相关手续,并及时处理和上报。
(一)项目延期
不能如期验收(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批准,只能延期一次,最长允许延期一年。项目承担单位需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延期申请,并线上线下同时报送审批,由主管部门核实原由后,转报市科技局主管处室。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相关纸质材料报发展处备案。项目延期后再次到期的,按照验收(结题)程序办理。
(二)验收(结题)申请
项目验收(结题)采取网络化管理,强制终止项目除外。项目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须经管理平台填报相关表格(验收申请表、总结结题申请表、终止申请表),上传证明材料,完成验收(结题)申请审批。对于立项直接资助5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项目,申请验收(结题)时须提供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审查验收(结题)申请材料,对其真实性等进行核实把关,提出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结题)申请通过管理平台提交市科技局相应主管处室审核。主管处室对项目验收(结题)申请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结题)申请,在管理平台上完成相应操作流程。
(三)项目验收
1.验收方式。重点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需事先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同意,验收会由主管处室组织,局机关纪委派人参加监督;一般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或通信验收方式。会议验收除听取承担单位项目汇报外,须采取实地考察、核查台帐、核实数据等方式予以补充,经验收专家现场质询后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对于立项直接资助经费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项目,可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情报所等第三方组织验收。会议验收应组建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会议验收的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须在验收意见中明确。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验收意见为通过。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意见为不通过:
(1)专家组认为项目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80%,或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关键指标没有完成;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不完整;
(3)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判定为不合格;
(4)擅自修改合同的考核目标、内容;
(5)存在经费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问题,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经费不到位;
(6)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7)其它情况。
2.通过验收的项目。组织验收的单位应告知承担单位1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上填报验收证书、办理有关手续。将通过专家验收的完整材料报送主管处室备案。验收证书被审核通过后,由主管处室统一打印报发展处办理并归档。逾期不办理的,原则上不予补办。
3.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主管处室发出整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6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材料,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逾期未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由主管部门进行强制终止。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终止,由市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终止公示,结果函报市财政局。其中,属于直接立项资助的项目,按规定做好追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工作;属于立项后补助的项目,未通过验收的取消补助。
(四)项目总结结题和终止
1.项目总结结题。承担单位由于客观原因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考核目标,开展了实质性工作或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可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向市科技局提出总结结题申请,并上报有关附件(在管理平台内填报,同时打印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上报),主管处室将处理意见(主管处室无法自主判定时,可以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批复其总结结题,并报发展处备案。立项直接资助的项目必须提供经费使用审计报告;属于后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取消后续补助资金。
2.项目终止。对符合《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的项目,采取项目终止方式结题。
(1)上报终止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在认真核查基础上,对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进行确认,将终止申请表(网络打印)加盖公章连同附件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主管处室;对拟强制终止的项目出具《连云港市拟强制终止科技项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3),说明强制终止原因,连同证明终止理由的佐证材料,报市科技局相应主管处室审批。
(2)项目评估。对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主管处室无法自主判定时,可以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终止申请材料、现场质询、审计项目经费收支情况等基础上出具评估意见,重点对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市拨经费使用合规性及经费结余情况、应退回经费情况等做出认定(后补助项目除外,属于立项直接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承诺全额退还市拨经费的,该程序可免除),提出明确处理意见,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3)会议研究。主管处室将拟终止的项目及时报发展处汇总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会议研究时由主管处室汇报相关情况。
(4)公示。发展处根据局长办公会研究意见,对拟终止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5)项目终止。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行文予以终止,并抄送市财政局,各主管处室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追回应退经费。
终止项目属于立项直接资助的,承担单位在30日内将应退回经费原渠道退回,其中强制终止的原则上应全部退回市拨款经费,并按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到期未主动退回的,市科技局配合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追缴。属于后补助的项目,取消经费补助。
五、项目后续管理
(一)绩效评估。建立健全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完善考核评价细则。原则上在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具体绩效评估程序按照财政绩效相关规定执行,绩效评估方案及结果充分征求科技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意见。对绩效评估差的专项计划与承担单位,原则上在以后年度缩减支持额度。
(二)信用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各主管处室、情报所根据《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连科规〔2020〕2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履行承诺、职责义务、奉行准则的信用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及时提出不良科研信用主体,报法规处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数据库。具体程序按照《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档案管理。对于项目申报、中期检查、重大事项变更、验收(结题)、专家名单及意见、验收证书、终止批复等重要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档案,市科技局各主管处室对以上材料应留档1份,项目验收(结题)后,按照相关规定,将档案移交局办公室归档。
六、其它
(一)单独组织或新设专项计划。根据需要单独组织或新设专项计划,由相关主管处室牵头参照以上程序进行调研、指南编制、发布申报通知、评审、下达等,新设立的科技计划可以采取线下纸质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适时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二)省级及以上项目监管。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按照省级及以上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各主管处室及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省级及以上项目的前期培育、申报辅导、跟踪管理和协调服务,确保项目实施顺利,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
(三)纪律要求。在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评审、中期检查以及项目验收等过程中,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咨询费用,不得因私干预和影响项目正常立项,不得有违规接受承担单位宴请和礼品等违反法纪法规的行为。局机关纪委负责联系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指导下,负责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进行廉政监督和执纪问责。
(四)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对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改革创新、担当作为中出现一些偏差失误的干部,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都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作规程同时废止。由市科技局发展处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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